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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非法经营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小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吸食毒品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4月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同年10月1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29日退回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以其妹妹孙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册伊通县*****交易市场公司,公司业务范围为二手车交易、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租赁、无借贷业务许可。但孙某甲在其经营场所内、门市广告牌匾上、个人业务微信号中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员宣传贷款、以物抵押借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多人因见孙某甲的广告后到店内以抵押物借款。同时,孙某甲在经营二手车买卖时,遇有着急用钱的人,便要求提供车或物品作为抵押的情况下,向对方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孙某甲采用和他人签订买卖物品协议等方式,掩盖借款事实。经调查,从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孙某甲以汽车抵押或者物品抵押等方式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向曲某某等20人放贷,月利息3分至5分期间,最高放贷利息月利1毛。超过法律支持的借贷利率。经统计,孙某甲非法放贷经营额度超过78万元,我县居民程某某因多次找到孙某甲借款用于黑彩赌博,并用车做抵押,后程某某因偿还自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某证实孙某甲与程某某之间是买卖车辆的关系,程某某家属则证实程某某是将车辆抵押在孙某甲处借款,现程某某死亡,到底孙某甲与程某某之间是买卖车辆还是抵押借款事实不清;程某某因打黑彩欠下巨额债务,其家属为其偿还过几十万的债务,而程某某与孙某甲之间只有27000元的经济往来,相对于几十万来说,能否直接导致程某某自杀,程某某的死亡与孙某甲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故不能认定孙某甲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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