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沛县**街**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宿舍,系江苏**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孙某甲以江苏**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费县胡阳机场土石方工程”的项目,伪造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体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以对外包费县胡阳机场土石方、除尘等工程收取合同押金,先后诈骗彭某某等人30余万元,所得款项高某某、孙某甲分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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