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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虚构自己父亲急需医疗费用等家庭困难的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等地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10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6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涉案款项现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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