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辽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辽宁****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从沈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处购买了润滑油、伺服电机等物品,但未取得发票。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孙某某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组,金额992,853.6元,税额29,785.6元,价税合计1,022,639.2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孙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孙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在审查起诉期间,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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