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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望某某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孙某乙(另案处理)从2018年7月份至12月份,通过互联网站“闲鱼网”上分别从安徽省阜阳微信昵称”新元OEM贴牌“和广东”大师兄”处购买大量使用胶囊生产制造的减肥产品。在望某某分装后,以微信昵称“中药瘦身”在闲鱼网上或通过微信的方式销售给下线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65890元。孙某乙的丈夫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2018年11月份从外地打工回到望某某,从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孙某甲开车拉着妻子孙某乙取货和送货共三次。

2018年12月初,孙某甲、孙某乙闻讯外地公安机关来调查销售减肥产品时,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给其岳父被不起诉人孙某丙打电话让其将家中剩余的产品、包装瓶烧掉、毁灭,孙某甲便将家中所剩下的减肥产品扔到自己院内井里并用火销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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