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同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路北的Seven音乐餐厅工作,2019年9月15日凌晨,二人在餐厅一起吃饭、饮酒时,孙某甲因琐事对孙某乙心生不满,当日6时许,被害人孙某乙离开餐厅,翻越泺源大街中间护栏,到达泺源大街南侧,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跟随被害人孙某乙来到泺源大街南侧,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孙某乙打倒在地,造成孙某乙左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孙某甲赔偿孙某乙10万元,孙某乙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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