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32 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现住本市雁塔区**路**段**居**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驶至雁塔立交桥下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醇浓度为为14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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