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乡*****街***排**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冀A*****号牌的小型客车沿榆中县**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学时,被民警发现。2020年8月6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4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