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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包庇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爱人孙某乙于2019年7月4日凌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哈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孙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上述事故发生后,根据孙某乙的指使,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在民警对其制作笔录时继续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及其爱人孙某乙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16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其爱人,较短时间内即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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