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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孙某乙等3人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5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5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宿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孙某乙、宿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新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新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蔡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0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和宿某乙、张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未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新蔡县**镇**庄村集体土地挖地烧砖。2019年9月21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该宗地内由于取土,其行为造成了28.836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的行为发生于2001年,新蔡县公安局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05年11月25日、2006年2月14日对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0月26日重新对本案立案侦查。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但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孙某乙、宿某甲不起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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