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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王某某(已死亡)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蒙阴县高都镇大孙官庄村河道东侧其承包地内非法采砂,其中销售给杨某某、薛某某、闫某某等人共计111659元的河砂。2020年2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王某某非法采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其家中扣押非法开采的河砂269.13吨。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等情节,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269.13吨河砂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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