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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天津市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410702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毅,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翁毅和被害人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2日、28日,被告单位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分别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所经营的天长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天长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分别签订现货结算会员和现货经纪会员协议书,现货结算会员可发展经纪会员、经纪会员可发展代理商;经纪会员、代理商均可招揽客户。客户在被告单位上海**公司提供的“**现货订单挂牌排期系统”搭建网上白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投资,从事白银期货交易。被告单位及会员单位赚取客户在上述交易平台上产生的手续费、调期费等,后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2016年,时任上海**公司总裁助理(2018年1月后任该公司副总裁)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要负责上海**公司与**金属公司、**商务公司的白银期货交易业务合作洽谈事宜,并由其安排上述两家公司进行白银期货交易业务培训,涉嫌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

案发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认定上海**公司不属于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依法不得组织期货交易或经营期货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定上海**公司、**金属公司、**电子商务等会员单位均为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上海**公司与**金属公司、**商务公司的白银期货交易业务合作洽谈等事宜、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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