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吉林省辉南县境内的**自选超市、**副食商店等20余家超市和商店收购香烟,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收购的香烟在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等地销售,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函、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资质证明;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7.交易记录;8.辉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的钱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非法获利钱款,由扣押机关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