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12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经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了讯问。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18日,湖南**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宗公司)在怀化成立,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已判决)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以**大宗公司名义,表面上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实际上建立网站www.zgzadz.com发展会员,在网站上链接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平台的交易系统进行**银、**铜、**油、**沥青的非法期货交易。**大宗公司通过发展相关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成为公司会员单位,授权会员单位发展会员,会员单位可以发展相关公司为居间公司,居间公司为会员单位发展介绍自然人或公司成为**的会员,客户注册后,**大宗公司提供给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客户通过**电子平台交易系统进行集中交易,**大宗公司通过客户亏损、收取佣金、收取过夜费三种方式谋利。
2015年9月,蒋某某自称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注册成立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2016年2月期间,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明确**大宗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交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大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大宗公司135号会员单位,负责代理商以及客户的开发。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客户每交易一手,**大宗公司提成佣金的服务费返还给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会员交易员为**大宗公司发展代理商和客户进入“**大宗”平台进行**银、**铜、**油、**沥青的做多交易和沽空交易。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展客户投入的交易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2029826元,手续费分成2460828元,盈亏总计9890699.7元,递延费分成48801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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