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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牟利,从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及山东省临沂市**有限公司购进柴油,在涟水县**街道境内建零售点及使用苏H*****面包车进行销售,共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265847.0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600元。2019年6月、7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帮助李某某(另案移诉)牟利,从山东省临沂市**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并交由李某某销售,购买柴油价值人民币103497元。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柴油闪点(闭口)为63℃。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对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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