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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62619771226****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孙吴县**委**组,住黑龙江省孙吴县**街**楼**室。因本案,2019年8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台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HEETS烟弹给朱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等人共计51089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1800余元。其中销售给朱某某共计28766元烟弹,于某某16000元烟弹、微信号**共计3323元烟弹、微信号**共计3000元烟弹。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黑龙江省孙吴县**街**楼被抓获到案,到案后退出个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出的个人非法获利180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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