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长葛市**镇**村**组家西边坟地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8日10时许,被长葛市**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走访中发现,民警现场清点共计530株疑似罂粟苗予以铲除扣押。2020年4月1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孙某某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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