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光,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3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涟水县**街道**村检查时,发现孙某某在自家门前菜园里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核对,现场铲除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为526株。经将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保全、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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