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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4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治病在自家房后的菜园地里种植罂粟。同年5月12日1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种植罂粟后,遂将其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因罂粟生长时间较短,肉眼可辨的罂粟苗为477株,其余219株幼苗因过小不能肉眼分辨,后民警对该219株幼苗用毒品检测试纸检测,其中192株呈毒品阳性,可以认定孙某某种植罂粟棵数在696株。

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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