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48********,汉族,小学肄业,群众,退休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镇**里**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东某某金钟街新开河河堤处,使用事先准备的捕鸟网、诱鸟录音机等工具,在禁猎期内非法捕获两只野生鸟,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捕获的两只野生鸟分别为“三有”鸟类绣眼鸟、柳莺,每只基准价值300元。同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捕猎网、录音机等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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