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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高新区**置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住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鹿某某年从山东**物种保育有限公司鹿某某处花3500元购买了一只红胁绿鹦鹉,后一只在家中饲养。2020年6月23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被列为鹦形,目鹦鹉科红胁绿鹦鹉(Eclectusroratus),该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物种。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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