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7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章圆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只“红腿”龟放在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的家中饲养,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龟为陆龟科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或附录Ⅰ。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野生动物移交单、证人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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