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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住山东省**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在百度贴吧发现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的帖子,于2020年7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800元购买了一只鹦鹉。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品种为灰胸鹦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物种。灰胸鹦哥非原产我国,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按照我国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实施管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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