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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七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1********,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小区**号楼(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象牙制品手串1件,并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顾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将该制品出售给曹某某,后通过快递将该制品发货至曹某某位于南通市**医院的指定收货地址。经鉴定,该制品系含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Ⅰ级保护物种,亚洲象或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Ⅰ。经评估,该含象牙制品价值2100元。

2.2018年11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38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象牙制品手串1件,并以520元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顾某某以599元的价格将该制品出售给曹某某,后通过快递将该制品发货至曹某某位于南通市**医院的指定收货地址。经鉴定,该制品系含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Ⅰ级保护物种,亚洲象或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Ⅰ。经评估,该象牙制品价值958.34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动物制品物证;

2.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交易数据;

5.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动物制品物证鉴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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