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与永和镇交界的永福桥余姚江河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45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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