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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同年11月2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2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8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西城区新街口南草场街一复印社内,抓获涉嫌吸毒人员孙某某;后民警在房山区拱辰街道**小区**号楼**门**号孙某某居住地的冰箱内,查获两瓶共重753.64克疑似美沙酮的粉红色液体,经检验查获的两瓶液体中均检出美沙酮。孙某某对其持有美沙酮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有的美沙酮含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手机中有与他人讨论毒品买卖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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