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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47********,汉族,初中文化,曲靖市麒麟区**地质队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于1981年左右在曲靖市宣威街上购买一支火药枪(猎枪),后一直将枪放在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村其**老房子内至案发。2020年3月13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老年人犯罪,所持有的枪支多年未使用,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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