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正安县华尔山树林发现一支遗弃的火药枪,孙某某将该火药枪捡回家中,期间一直未使用该枪支。2019年10月28日孙某某将该枪支主动交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罗某某。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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