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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卖体育器材。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11日由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后解保,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四龙,宿迁市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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