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4********,汉族,大学本科,大连**公司渠道平台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中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集团下属大连区域咨询服务公司,负责**集团大连区域销售、服务及与平台商费用结算等工作。2015年7月,高*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被不起诉人*甲公司精品店渠道平台长孙某某,利用管理**集团大连区域平台商相关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明知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平台商与其公司有未结费用问题的具体请托事项,以“垫付**场地费”为由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索取钱款,唐*为便于解决其未结费用问题,于2015年7月至10月,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交给孙某某共计16.5万元,孙某某将上述钱款在大连市中山区*甲公司以现金形式交给高*,高*为了公司及个人业绩,将上述钱款用于宴请大连**电器相关人员。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其妻子周**为孙某某负责管理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创建“**贸易”(后因平台重建变更为“周**”)**创客微店为由,在周**与唐*相关公司无法律与事实上的劳资关系的情况下,收受唐*个人向周**发放的每月3000元工资款共计5.7万元。
在唐*向海尔集团实名举报后,高*、孙某某将其二人收受的18.5万元、5.7万元返还给唐*,*甲公司已对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孙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已将所有违法所得返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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