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201户,住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号**单元102户,现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号**单元102户经营**名烟名酒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某某明知青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姜某某无茅台白酒销售资质,且提供的茅台白酒无酒水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而仍在2017年上半年多次从姜某某处购得茅台白酒19箱(每箱6瓶),共计114瓶,后于2017年5、6月份,在其经营的**名烟名酒店内,先后3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将108瓶茅台白酒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再由朱某某对外销售,孙某某销售108瓶茅台白酒,销售金额为108000元。经鉴定,该108瓶茅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具有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能查明孙某某系非法购得茅台白酒;无法证实孙某某购入茅台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内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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