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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副部长兼安全员,户籍地为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患有严重**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7时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铲车驾驶员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站内倒车行驶运送沙石,在倒车过程中黄某某未注意排查车辆周围安全隐患盲目凭经验倒车作业,将被害人熊某某撞倒并碾压致伤,熊某某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运输部副部长兼安全管理员,案发后经他人通知赶至案发现场,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守现场等待配合民警调查。2019年9月2日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5万元,后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9月20日,江岸区人民政府“9.2”事故调查组对湖北**有限责任公司“9.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性质做出调查意见,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一、认定铲车司机黄某某是导致本起车辆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二、认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人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宋某某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三、认定**街道**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排查和纠正企业管理混乱等违规行为,对**街道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系被告人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铲车作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对厂内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安全员的管理不正规,职责不够清晰,对铲车司机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所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运输部副部长兼安全管理员,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未擅离职守,对案发现场铲车作业安全不具有安全管理职责,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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