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恩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2017年10月27日下午,孙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离开由其负责安全的首府壹品二期工地,同日16时许,被害人廖某某在该工地8号楼拆卸QTZ63(5610)型塔式起重机时高处坠落死亡。
2018年5月3日,孙某某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恩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赔偿廖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72320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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