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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性,197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3209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射阳县****厂家属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29日,经我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1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与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在射阳县**广场小区**号楼施工升降机拆除施工过程中,在明知金某某具有违反升降机拆除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时,其作为现场负责人员及安全员,未予及时制止,致金某某失足从20楼跌落,当场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某符合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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