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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孙某)(公开版)_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8********,专科毕业,工作单位: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七里铺街**号院**单元**室,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七里铺街**花园**号 **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将宝某某贯屯煤矿托管给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期间,在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铜川分局通报贯屯煤矿存在问题停业整改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未落实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恢复生产并不知情、且在未进行岗前培训的情况下由喷浆工张某某、米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电工叶某某下井作业,造成贯屯煤矿井下局部瓦斯爆炸事故,致使张某某、米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叶某某举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及财产损失。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身为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将经营的宝某某贯屯煤矿托管给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铜川分局通报贯屯煤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对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违反安全规定盲目生产导致5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接到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铜川分局通报贯屯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应停产整改时,立即召开了甲方延安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和乙方延安神光煤业有限公司中层以上会议,主要讨论检查出的问题如何进行整改、安排落实.后即去西安开会,对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生产并发生事故并不知情,但应负领导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这起安全事故中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民营经济保护精神,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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