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81983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闻某某桐城镇**村23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逃税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3月2日)。
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周某某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采取自制收据不入账,在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逃避交纳税款338589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1日将此案移交至闻某某公安局之前,周某某主动缴纳税款29586.73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1日将此案移交至闻某某公安局以后,周某某主动缴纳税款2092386.89元,合计交纳税款2121973.62元, 目前还有1263917.58元未缴纳。
2.2014年1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闻某某桐城镇“****”小区21套房产(1-1-201、202、302、601、;1-2-302、402;1-3-201、301、302、601、602;1-4-301、501、502、601、602;1-5-302、402、501、601、602)查封以后,周某某安排售楼部工作人员李某某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21套房产中的1-1-201销售给崔某(2016年10月21日,收取房款181960元)、1-3-201销售给张某甲(2015年12月1日,收取房款197626元)、1-4-301销售给张某乙(2014年2月18日,收取房款226350元)、1-4-602销售给杨某某(2014年12月23日,收取房款23472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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