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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渑池县***管理中心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住河南省渑池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孙某某驾驶压路机在渑池县坡头乡南南线(杨树洼村附近)施工时,杨树洼村村民茹某某为了本村道路通行方便就让孙某某驾驶压路机到南南线与杨树洼村交叉路口处帮忙压路。孙某某同意帮忙,茹某某在压路机车头处面对压路机后退指挥压路机前行驶压路,孙某某驾驶压路机行驶至五、六米后,茹某某突然不慎倒地,孙某某在前方视野受限、不知茹某某倒地情况下继续前行驶将倒在地上的茹希乐当场碾压致死。案发后,孙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茹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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