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村**号**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24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一名陌生男子在勐龙镇一停车场内谈好以25000元人民币的运费运输1400多件火龙果至昆明,并约好次日装货。2019年12月1日孙某某将挂车开至勐龙镇的一路边将货车交给陌生男子装货后到宾馆休息,直至当日下午16时孙某某驾驶该挂车行至景洪市**镇曼播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该挂车车厢内查获夹带的冻品鸡脚。
经称量鸡脚重量为29.08吨。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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