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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花园********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志刚,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咸宁市城区**路**巷**号**楼民房内设立“德扑圈”网络赌博工作室,网罗大量赌徒到“德扑圈”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毛某某为了追求更大的非法利益,与王某某 (另案处理) 等人相互勾结,各自成立“红色警戒”、“六道轮回”和“一滴水”联盟及“法国庄园”等网络赌博俱乐部并进行合作,按照3%-5%比例“抽水”和吃“保险”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24小时在线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通过手机下载APP软件并注册赌博游戏账号的方式,长期在王某某“一滴水”及“法国庄园”等赌博俱乐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使用其个人招商银行6214830210951256账户、工商银行6222021001105095548账户以及支付宝jacky.sunbo@gmail.com账号与赌博俱乐部结算赌资。经司法会计鉴定,孙某某接收取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2060865.88元,支付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2366208.16元,累计与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俱乐部收付赌资共计146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宁市公安局认定孙某某的赌博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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