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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赌博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无固定住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6月1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的经纪人,而受雇佣于李某某,帮助李某某“洗码”,约定一个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但未拿到工资。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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