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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2018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3日至3月7日,孙某乙、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16组长斗儿11号、行宫塘西苑西南侧树林、菜棚等地,采用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期间,余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赌场内帮忙保管抽头款,负责买水、买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及同案人员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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