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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清楚、证据不足,长沙县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长沙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1日,李某某(已起诉)在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路边的一个垃圾桶的花坛里面以3500元的价格通过“丟包”的方式向“小唐”、胡某某出售毒品100粒麻古和3克冰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将李某某送至毒品交易地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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