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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0714161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刘某某手中购买的一包重约0.4克冰毒后将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在兰山区**宾馆门口附近贩卖给邢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2、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刘某某手中购买的一包重约0.4克冰毒后将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在兰山区**宾馆门口附近贩卖给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有牟利情节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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