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2014年8月17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谎称自己为青岛大学学生、三期士官、家在济南有房子等,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与其交往,后骗取刘某某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7手机一部、手表一个,并以刘某某的名义,通过刘某某微信向刘某某家人、朋友骗取钱财,共价值18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诈骗的数额不清,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5万元已退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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