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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一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居民朱某某合伙经营位于圈楼东门“**金店”,在该金店装修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其亲属家表弟为中国天然气老总干儿子身份并能获取该支股票部消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93万元,造成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93万元。

另有2015年3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称其可以利用自己的弟弟能够得知股票的内幕消息并可能升任香港证监会主席的身份,并许诺分红为由,骗取刘某某在科区**大街中段道北中国银行分三次向其汇款共计19. 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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