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9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通过他人获取到招嫖对象的信息后,在聊天过程中,虚构可以提供卖淫服务的事实,以需要先收取保证金、服务费等为由,骗得胡某某人民币2200元、连某某人民币1500元、肖某某人民币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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