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1994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999年9月28日裁定假释,2001年5月24日假释考验期期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济南相亲QQ群同被害人蒋某某相识,张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虚构自己家境殷实、事业有成,同时使用伪造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蒋某某展示。在双方交往期间,张某某为赢得蒋某某的信任,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包工头的身份冒充张某某的父亲,以证实自己家庭富裕,帮助张某某对蒋某某实施诈骗。在获取了蒋某某信任后,张某某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9月29日、9月30日,骗取蒋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蒋某某给张某某支付宝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蒋某某辨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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