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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24日以能为学生办理临沂市三十五中学入学为由,诈骗临沂市兰山区白**镇**村徐某某44800元。孙某某归案后,已委托家属刘某某退还徐某某45000元,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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