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1********,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意林,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丁某某预谋实施诈骗,虚构有劳力士黑水鬼手表出售,并由孙某某用手机在闲鱼网站注册后发布出售劳力士黑水鬼手表虚假信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谌某某”身份证信息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信任,于2020年7月26日、27日,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订金,孙某某分得500元,丁某某分得4500元。后二人向夏某某邮寄杂牌及仿品的劳力士黑水鬼手表过程中被夏某某识破,欲套取尾款未遂。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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