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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1********,汉族,专科毕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路**楼**单元**室,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某某,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0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准许撤诉。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初,庞某甲谎称跟甘南县信用联社的“姜某某”倒贷,骗取了庞某乙钱财,后庞某乙要找姜某某要钱,庞某甲怕事情败露,就让孙某某冒充姜某某与庞某乙通话并制作庞某甲与姜某某假的聊天记录来拖延庞某乙催账。2018年12月19日,庞某甲谎称跟甘南县信用联社的“姜某某”倒贷需要大量现金,想骗取王某某钱财,庞某甲让孙某某冒充姜某某与王某某通话后获得了王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被庞某甲骗取了300万。2018年12月24日,庞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想骗取王某某钱财,孙某某再次冒充姜某某与王某某通话获得了王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被庞某甲骗取100万。事后王某某找庞某甲要钱,孙某某和庞某甲二人制作庞某甲与姜某某假的聊天记录发给王某某来获取王某某的信任,拖延王某某催账。2019年1月5日,庞某甲谎称信用社倒贷去市里送礼要骗取王某某钱财,孙某某再次冒充姜某某与王某某通话并发送短信获取了王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被庞某甲骗走8万元钱。孙某某在明知庞某甲欠庞某乙大量钱财的情况下,冒充姜某某帮助庞某甲骗取王某某400万元,并在王某某向庞某甲催其还款的情况下,冒充姜某某帮助庞某甲骗取王某某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本院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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